托木斯克国立建筑大学学生宿舍规章制度

2020年托木斯克市

发布者: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56

托木斯克国立建筑大学学生宿舍内部规定.docx


一 总则

学生宿舍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住房立法和规定而制定《托木斯克国立建筑大学学生宿舍内部规章制度》是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所有学生宿舍住宿人员都必须遵守宿舍楼由托木斯克国立建筑大学经营管理,供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及其他各类全日制学生临时居住宿舍楼供函授学生、研究生以及入学考试期间申请者临时居住(在宿舍有空床位的情况下)


二 提供住宿及入住学生宿舍的流程

2.1. 学生宿舍入住流程是根据托木斯克国立建筑大学校长的安置令(以下简称入住令)、学生的个人申请、宿舍租赁合同及相关规定而制定与学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入住令签署。租赁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住户保存,一份由校园行政部门保存,第三份由会计部门保存。

2.2.学生持安置和租赁合同、护照、院长办公室证明和居住者健康证明等手续,由宿舍负责人为学生办理入住。

2.3.已成家的学生宿舍安排事宜由校园管理部门另行决定。

2.4.申请就读的学生、在校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入住宿舍时,必须了解本规定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并了解家用电器、家用无线电设备安全操作说明,掌握安全使用个人家用电器的规则,知晓腾出宿舍的流程安全操作说明由宿舍管理人员进行指导。

2.5.学生宿舍的住宿费用由校长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确定。

2.6.学生住宿费包括的住宿期限为整个住宿期间和假期期间学生放假离校期间不收取寝具使用费及附加服务费。

2.7.如果终止《宿舍租赁合同》,住宿人员有义务在 5 天内搬出宿舍,将住所和所有物品无损地移交给宿舍管理部门,并付清欠款。

2.8.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休假期间住宿的安排由校园管理部门和大学管理部门根据他们的意愿确定。

2.9.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及其他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须腾出宿舍或提供托木斯克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证明。

2.10.宿舍的个人使用物品(床上用品)和公共物品(设备、家具)由宿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凭收据发放所发放物品的保管责任由接受该物品的人承担。

 

三 进出宿舍的流程

3.1.入住宿舍的学生进入宿舍的特制通行证严禁将通行证转让他人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转让通行证者按违纪处理

3.2.进入宿舍时

(1) 住宿人员需出示通行证;

(2) 宿舍和大学的员工出示工作

(3) 大学学习和工作的人员需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在访问日志中进行住所记录。

3.3. 只有持有宿舍负责人签发的物资通行证才允许将大件物品带出宿舍携带大件物品时,由学生宿舍负责人在专门的日中登记。

3.4.住宿人员负责邀请人遵守本宿舍规则及时离开宿舍

3.5. 学生的亲属和客人可以在宿舍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宿舍。

3.6. 被逐出宿舍的人员不得进入宿舍。

 

 学生宿舍住宿人员的权利


4.1. 学生宿舍的住宿人员有权

(1) 根据本规则和住房租赁合同的条,住在分配给他们的房间里

(2) 使用自习的场所、文化生活所,使用设备、宿舍的器材

(3) 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及时修理、更换非自身原因造成故障的设备和器材

(4) 参与宿舍学生会的组建并当选为学生会成员;

(5) 通过宿舍学生会参与解决改善生活条件、组织教育工作和休闲等问题;

(6) 使用符合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的家用电器。

(7) 解决冲突时遇到的所有问题可以向学生会、宿舍管理部门、校园董事会反映,包括因心理上无法包容需要搬到另一个房间等;

(8) 及时保修申请水管工、电工、木匠等;

(9) 根据收据接收常用物品(家具、床上用品等);

(10) 9:0022:00期间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可以有访客(不住在校园内);

(11) 参与学生自治公共组织(学生理事会、学生纪律委员会、学生志愿者消防队等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活动)的工作;

(12) 要求行政部门履行租赁合同的条款。


 学生宿舍住宿人员的责任


5.1. 学生宿舍的住宿人员必须

(1) 遵守与大学行政部门签订的学生宿舍租赁合同的条款;

(2) 遵守校长、行政和经济部副校长、负责教育工作和社会问题的副校长、校园董事会、宿舍长、副校长、学生会的决定;

(3) 按照规定的流程及期限,提供居住地登记以及军事登记的文件;

(4) 搬入宿舍时,请携带:租赁合同、授权令(学生)、学习地点的证明、院长办公室的证明、医疗证明和 X 光片、住宿付款收据,两张照片(用于办理通行证);

(5) 每年进行两次体检,检查是否有疥疮和虱病(学生);

(6) 按照宿舍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待访客;

(7) 按规定金额及时缴纳宿舍住宿费、寝具使用费以及提供的各种额外付费服务的费用;

(8) 在使用自习以及文化生活场所时,保持安静,不得妨碍其他居民使用该场所

(9) 严格遵守本规则、安全规程、消防安全规则和卫生标准;

(10) 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家用电器

(11) 爱护住所、设备和器材

(12) 节省能源和水;

(13) 维持住所的清洁和秩序,每天清洁房间,按规定的时间卫生设施进行扫除

(14) 按照时间表参与宿舍卫生清洁,对所有场所进行日常清洁(清扫墙壁和天花板,清洗地板、面板、门窗、设备和家具,和晾晒床上用品,除尘加热器、灯具等);

(15) 根据现行法律和住宅租赁合同赔偿造成的物质损失;

(16) 应宿舍管理人员的要求,出示有权入住宿舍的身份证件;

(17) 允许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宿舍房间,以监督本规则的遵守情况、检查财产安全、开展预防性和其他类型的工作;

(18) 及时报修各种故障(水暖、电工、木工等);

(19) 出发前两天通知寝室长临时外出(休假、实习、其他原因),将个人物品交给储藏室、房间钥匙以及收到的物品照单交给负责人及保管人,告知外出的时间段

(20) 每年一次日常维修;

(21) 尊重宿舍、宿舍的行政部门、大学大学的服务人员,以及教师、宿舍学生协会代表及公共服务督察人员;

(22) 遵守纪律举止得体,努力提高总体文化水平, 争取德、智、体全面发展;

(23) 爱护花草树木不要在宿舍附近乱扔垃圾。

 

5.2. 禁止宿舍人员下列行为

(1) 擅自调换房间居住

(2) 擅自器材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个房间;

(3) 改动电线和擅自修理电网;

(4) 使用电加热器(包括锅炉、电熨斗、电炉、油汀),但功率不超过2千瓦的电热水壶除外(有热保护装置、燃隔热材料制成的支架排除火灾风险)

(5) 在宿舍内从事会产生噪音和振动的工作或其他活动干扰其他宿舍学生的正常生活。 22:00 07:00 遵守保持安宁的制度。只有在音量降低到不打扰其他人的程度时才允许使用电视、收音机、录音机和其他放声设备;

*注:扰乱公民安宁的行为是指产生噪音从而扰乱公民安宁的行为,包括公民个人行为,以及机械技术手段的行为。

(6) 高音量使用放声设备,包括安装在车辆、阳台或窗台上的放声设备;

(7) 住所内和公共场所的墙壁上随意刻字画画,特别指定的广告和宣传除外;

(8) 制作、宣传、展示和散发引起民族仇恨的标志、用具和材料;

(9) 损坏公共财产和设备

(10) 宿舍内吸烟,包括水烟

(11) 非法带陌生人进入宿舍并(或)让他们过夜

(12) 为其他人提供居住空间,包括住在宿舍其他房间的人;

(13) 23:007:00住在外人房间里(不是住在自己住所里);

(14) 在宿舍内处于醉酒状态,饮用(喝酒储存酒精饮料、啤酒及制成的饮料,包括禁止出售酒精饮料;

(15) 吸毒后出现在宿舍,在宿舍内使用、储存和分发任何类别的麻醉药品和表面活性剂

(16) 脏话(淫秽语言);

(17) 挑衅和斗殴;

(18) 未经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许可,在其住所的前门加装锁、改装或更换锁;

(19) 在居住的房间内建造隔断

(20) 住所内使用明火源(蜡烛、香);

(21) 阻碍住所内和公共区域的疏散路线;

(22) 将垃圾和食物残余扔进卫生设施、厨房、烘干机等,以及将任何物品扔出窗户和阳台;

(23)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24) 在房间内存放大件物品,阻碍其他住宿人员使用分配的房间;

(25) 宿舍内储存易燃液体及容器,在公众场所使用烟火装置,包括自制装置

(26) 宿舍内储存易燃易、化学危险、枪支、创伤性武器和气动武器、使用烟火,包括自制烟火。

 

 学生宿舍行政部门的权利

6.1.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有权

(1) 提出改善宿舍生活条件的建议;

(2) 与宿舍学生会一起向大学校长提交建议,对学生进行鼓励和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人实施纪律处分;

(3) 决定住宿人员更换住宿房间

 

七 大学行政部门的职责

7.1. 大学行政部门有义务

(1)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宿舍生活规范,为学生提供宿舍

(2) 当学生搬入宿舍住时,告知他们有关调解学生宿舍居住问题的当地监管法律规定

(3) 根据既定的卫生规则和条例,保持学生宿舍的良好状况;

(4) 住宿人员签订并履行住所租赁合同;

(5) 根据宿舍大致设备标准,为学生宿舍配备家具、设备、床上用品和其他器材;

(6) 按照有关规定为校园、学生宿舍配备服务人员;

(7) 及时对学生宿舍、器材、设备进行主要的、日常的维修,保持指定区域和绿植的井然有序

(8) 为住在宿舍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公用设施和其他服务、自和举办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的场所;

(9) 如果出现急性疾病,根据医生的建议将住宿的学生暂时转移到隔离病房;

(10) 协助宿舍学生会就自助服务、改善的工作条件、生活及娱乐等问题进行学生自我管理

(11) 采取措施改善学生宿舍的居住及文化生活条件,及时采取措施落实住宿学生的建议,并向他们通报所做的决定;

(12) 根据保健部门要求和劳动保护规定,为学生宿舍的所有房间提供必要的供暖制度和照明;

(13) 在学生宿舍和指定区域进行改善、维护和清洁工作时,为住宿学生提供必要的设备、器材、工具和材料;

(14) 确保向住宿人员提供在居住地注册登记的文件;

(15) 确保学生宿舍范围内的安全并遵守既定的宿舍进出制度

 

学生宿舍行政部门职责


8.1. 学生宿舍行政部门有义务

(1) 按照既定的卫生规则维护宿舍场地;

(2) 为宿舍配备家具、设备、床上用品和其他器材

(3) 确保当前宿舍、器材、设备的维修,妥善维护分配给宿舍的固定区域、绿地;

(4) 及时排除宿舍污水、电力、供水系统的故障;

(5) 确保为住宿人提供必要的自习场所、娱乐室、休闲体育运动室以及家庭用房;

(6) 如果学生生病,根据主治医生的建议将他们转移到另一个隔离房间;

(7) 确保每天巡视宿舍的所有场所,以发现其运营和卫生维护方面的不足,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8) 至少每 10 天更换一次床单;

(9) 允许住宿人员使用家用电器和设备,但前提是遵守安全预防措施和掌握家用电器使用说明;

(10) 配合宿舍学生会开展改善住宿人员生活条件日常生活及娱乐方面的工作;

(11) 采取措施落实居民的建议,向他们通报所做的决定;

(12) 为住户提供必要的设备、器材、工具和材料,用于自愿清洁宿舍和分配给宿舍的区域;

(13) 确保住宿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治安、消防和公共安全。

 

九 宿舍学生自治机构

9.1. 住宿人员在宿舍范围内选举一个自治机构——宿舍学生会(以下简称宿舍学生会),代表他们的利益。 宿舍学生会协调寝室长的活动,组织宿舍自助服务活动,自愿参与宿舍及邻近宿舍的社会公益工作,协助宿舍管理部门组织管控宿舍事务。保障本学生、研究生物质财产安全,组织开展文化生活和健康保健工作。

宿舍学生会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9.2. 宿舍的每个寝室房间)都有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寝室房间)负责人监督住宿人员爱护房间内财物,保持房间干净、整洁寝室长(宿舍长)的工作以宿舍学生会和宿舍管理部门的决定为指导。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及逐出学生宿舍的程序

10.1.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根据宿舍管理部门和宿舍学生委员会的建议,可依据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大学章程和内部规定对住宿人员采取通报和纪律处分的措施。驱逐出宿舍的纪律处分的问题,由校园行政部门、学生宿舍委员会、大学行政部门与学生工会组织协商确定。

10.2. 住宿人员违反宿舍内部规定和住宿规则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因宿舍租赁合同终止而被大学开除(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

10.3. 在以下情况下,住宿人员可能会被驱逐出宿舍:

(1) 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

(2) 对其行为负住宿人员或其他公民对住宅的破坏或损坏;

(3) 拒绝在住宿地登记;

(4) 住宿人员经常不断地侵犯同宿舍人员的合法益,导致无法在同一宿舍共同居住的;

(5) 宿人员三个月内不缴纳费用的;

(6) 在没有书面报备的情况下离开宿舍超过两个月;

(7) 醉酒状态出现在宿舍,消费(饮用)和储存酒精饮料,啤酒和啤酒类饮料;在宿舍出售酒精饮料;

(8) 吸毒出现在宿舍,使用、储存、散发麻醉药品和表面活性剂;

(9) 住宿人员在宿舍储存爆炸物、化学危险枪械的;

(10) 被大学除名的;

(11) 其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

10.4. 纪律处罚大学校长的书面为准

10.5. 在以下情况下,住宿人员从宿舍驱逐是根据大学校长的命令进行的:

(1) 根据合约规定的理由终止宿舍住宅楼宇的租赁协议;

(2) 因违反本规则在学期结束前学生被教育机构除名的;

(3) 根据住宿人员的个人申请;

(4) 当学生在学习结束时被教育机构开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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